2009/08/01

孩子你要永遠記得,被原諒,你還是賊

 
  〈博士生偷竊 緩起訴一年〉忍了整整一天,終於還是決定針對這則新聞寫點感想。

  一開始我得知這則新聞,那時媒體只說了有個博士生偷學弟的電腦,然後移送法辦。想不到隔天朋友分享了這則新聞,還丟出一句諷刺意味濃厚的「台灣人真有人情味勒」;我當下的回應是,換作今天偷電腦的是個遊民,我看他們還有沒有人情味!

  搞什麼鬼!

  博士生了不起嗎?博士生誤入歧途就需要搞到社會大眾集體關注,然後連受害者都跳出來說「怎麼事情會鬧這麼大」嗎?

  我才不想管那個博士生的死活,不過就是個竊盜罪前科,法官認為那傢伙有悔意,那就隨便他怎麼判,反正台灣人覺得博士生前途無量,不應該為了區區小事抹殺他未來的前途,所以處處溫馨滿人間,真的是這樣嗎?

  我記得台語有句厘語說:「小時候偷拔扁蒲,長大就會偷牽牛」;我也記得三國時代的劉備死前再三叮嚀阿斗,「勿以惡小而為之,勿以善小而不為」;而當然我也知道,約翰福音第八章第七節,關於淫婦的故事中,耶穌曾經說過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」。

  三種不同的觀點,一個把人的惡極大化,講的是及早導正的觀念;一個直接道德勸說,要人為善;另一個則帶有憐憫之心,闡揚寬恕的重要。

  沒錯,所以那個博士生後來前途會怎樣和我無關,我只知道,戒律這種東西從來就不是外人可以強加在自己身上;我只知道,人終究要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,當國家的律法當前,自己又罪證確鑿,有一句很重要的話,叫做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」。

  台灣的法律系統是剛性法,就是一板一眼,所以很多事情沒得商量;然而卻同時又很許多時候,比方說現在這個時候,法官又掌握了很大的自由心證空間。

  是不是博士生一點都不重要,電腦一台一兩萬,也不是什麼小錢,聽說那個博士生因為心虛,被逮的時候還把電腦從窗戶丟出去,隨隨便便胡亂猜想就犯了竊盜罪、損毀罪,以及可能性的公共危險罪。我們可以解釋成嫌犯一時情緒失控亂了手腳,導致當下做出錯誤的行為。

  因此在法庭上,法官還是可以視嫌犯表現,選擇相信嫌犯「下不為例」的說詞,並且判定緩起訴處分。

  前提是,整個審判過程中,我們所關注的焦點究竟是一個「犯人」,還是「唸博士的犯人」?

  當過小偷的人就是一輩子要去背負這樣的污點,沒有第二句話啦!任何人願意原諒你都不代表這件事情可以一筆勾銷,都不代表這樣的犯罪行為可以當作沒發生過,因為不管是基於何種理由,進入法律程序,就是要照著遊戲規則來,我們只能認同這個國家所公認的律法。

  為什麼媒體老是喜歡自以為是地認為哪些人做了哪些事很可惜;哪些人遭遇哪些問題令人唏噓;以及哪些人犯了哪些罪又是罪有應得呢?當我們動不動就在心中對所有事物架構名人堂,最後究竟會引導出什麼樣的社會學模型?

  把問題回歸到人的本位吧!

  不管是媒體也好,輿論也罷,特意為事件中的人冠上某些頭銜,並且針對這個頭銜而影響了對事物真理的判斷時,到頭來我們會發現,我們再也沒有一個客觀衡量事情的基準了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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